10月25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商丘市税务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日前发布通告,我省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的地区,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暂延长至10月31日。
通告明确,为确保上述地区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平稳有序办理税费申报及缴纳业务,决定将10月份税费申报期限,从10月25日暂延长至10月31日。其中,商丘市享受该暂延长政策的县(区)包括:梁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陵县、柘城县、虞城县、夏邑县。
据了解,这些县(区)按月或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可在2022年10月31日(含)前办理申报手续。
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办理税费业务;对确需到线下办税服务场所的,可及时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预约办税、错峰办税。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