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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6月14日消息 据山东证监局网站,因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重要事项、公司治理不规范的违规行为,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名医药)近日被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
具体而言,2022年5月,杭州强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强新)与未名医药子公司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未名)及其他方签订协议,约定杭州强新溢价认购厦门未名6767.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获得厦门未名约34%股权,未名医药未按章程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该事项已于2022年5月18日完成工商变更,厦门未名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未名医药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相关规定。
此外,未名医药未及时按照最新法律法规修订公司章程,未及时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未妥善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2021年度股东大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召开。
根据相关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未名医药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另外,山东证监局亦披露了关于对潘爱华、罗德顺、杨晓敏、SHUHONG HAN(韩树宏)、岳家霖、赵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潘爱华作为时任董事长,罗德顺作为时任董事及厦门未名董事长、总经理,杨晓敏作为时任董事及厦门未名董事,SHUHONG HAN(韩树宏)作为时任总经理,岳家霖作为时任联席总经理、总经理,赵辉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相关规定。
根据此前未名医药公告,在时任董事会不知悉且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情况下,公司原董事长潘爱华、厦门未名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罗德顺等人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登记(备案)申请,将杭州强新变更为子公司厦门未名股东。
而针对杭州强新入股厦门未名事项,未名医药已于2022年8月向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报案。2023年5月25日,未名医药收到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案件已侦查终结。根据公告披露的《起诉意见书》主要内容,犯罪嫌疑人潘爱华、罗德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犯罪嫌疑人李鹏飞、赵思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李鹏飞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赵思媛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
未名医药此前公告表示,本案已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移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续尚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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