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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还要求中创新航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上述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宁德时代此前要求的索赔金额为3050万元。
中创新航称,将就上述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目前无需向宁德时代支付赔款。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
这是宁德时代和中创新航的第三起诉讼案,就在2月20日晚,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发布公告,该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0,000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000元;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693.12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中创新航称,法院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中创新航同样表示,本公告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生效判决,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尚无法确定终审判决时间和结果。
同时,涉诉专利的有效性也尚处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理中。因此,本公司目前无需支付福州中院的一审判赔额。
而更早的去年11月,中创新航公告称,其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福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针对宁德时代于2021年就“集流构件和电池”提出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作出一审判决。
宁德时代主张向中创新航索赔1250万元。最终根据判决书,中创新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的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且赔偿宁德时代总计296万元。针对这起案件,中创新航同样表示,将在上诉期内就该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