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股所得税,限制性股票一般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在一定条件下,被限制出售的股票。05年以前,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非流通股不允许上市交易,但可以通过协议转让。4月,正式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股权分置逐步进入市场中。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股票知识的可以看下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
一、限售股的概念及其范围
(一)限售股的概念
【资料图】
2006年之前,上市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拥有相当数量的法人股。法人股与流通股享有的权利相同,但成本极低,唯一不同的是不能在公开市场(即证券市场公开自由交易)自由买卖。2006年,国家在股权,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使企业的所有股份都可以自由交易,法人股成为流通股。然而,为了减少大量在集中上市的股票对股票市场的影响,这些股票的上市时间是有限的,即它们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时期内不完全上市流通。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的出售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改革方案实施以来,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应当在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通过证券证券交易所出售原非流通股。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5%,在24个月内不得超过10%。
非流通股取得流通权后,由于受到上述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称为限制性股票。
(二)限售股的范围
限售股转让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基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指2006年前上市公司股权股权分置改革后,从恢复之日起至解禁期间原非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发送和转换(以下简称股改限售股);一部分是2006年股权股权分置改革后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以及恢复日至解禁日之间的股份发送和转换(以下简称新股限售股)。
限制性股票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东在股票恢复日之前持有的原非流通股,以及股票恢复日至解禁期间上述股票所生股份的交付和转换(以下简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形成的限制性股票,以及上述股票从上市首日起至解禁期间所生股份的发送和转换(以下简称限制性新股);
3.国家确定的其他限制性股票包括:
(1)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制性股票;
(2)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转让的无限制限制性股份;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者家庭成员分割而取得的限制性股份
转让限制性股票取得收入的,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股权,股权分置改革,原来由个人出资,由企业代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上述限制性股票转让所得,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上述限售股扣除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限售股转让收入。企业没有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证明。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证明不能准确计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和合理税费。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后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的余额,转让给实际所有人时,不纳税。
(2)根据法院的判决、裁定等原因,企业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将其持有的个人限制性股票变更为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为限制性股票转让。
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解禁限制性股票前将其限制性股票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应当按照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减持所得的全部收入计算纳税,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在解禁前已通过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股权注册未变更且仍由企业持有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企业实际减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所得征税,余额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不纳税。
税法不承认限售股没有合法转让,而是严格按照法定形式纳税。在解禁限售股之前,企业多次同意转让限售股,但未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转让。根据“法律形式比经济实质更重要”的原则,税法只承认法律意义上的限售股转让。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从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限制性股票时,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转让限制性股票所得扣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制性股票转让收入-(限制性股票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限售股转让收入说的是限售股转让过程中实际取得的收入。原值是指限制性股票的购买价格和按照规定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限制性股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交易相关的税费,如佣金、印花税、转让费等。
如果在证券技术和制度准备后形成的限制性股票,在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间被发送、转让或承包,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根据发送、转让和收缩股票的比例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对于其他股权分配情况(如现金分红,配股等。),限售股原值不做调整。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制性股票原始价值证明,不能准确计算ori的
根据证券,的技术准备和制度准备,对不同阶段形成的限制性股票采取不同的征集和管理措施。
(1)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制性股票,证券机构按照股改复牌日收盘价或新限制性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益,并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益的15%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原值和合理税费。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和预缴。
按照实际转移收入和实际成本计算的应纳税额和证券机构代扣代缴税款数额不一致的,应当持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的加盖证券机构印章的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算并办理清算事宜。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事宜的,税务机关不再办理清算事宜,预扣预缴的税款从纳税保证金账户全额缴入国库。
(二)证券机构技术和机构编制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限制性股票的原始成本价值和证券机构发生的合理税费,实际转让收入减去原始价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的税率,计算直接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在我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股权,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股禁令的逐步解除,对限售股转让收入征税的税收政策相继出台。由于限售股的收购成本通常比二级市场的流通成本低得多,一旦解禁后股份减少,与其他股东相比,利润往往是巨大的利润,社会财富会达到集中的少数人。限售股的个人股权转让时收税的,可以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体现税制的公平,抑制财富分化。